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優質農業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nan Premium Agriculture (簡稱TP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強化產、官、學、研、社連結與整合,提供消費者安心健康的農產品,推動臺南市優質農業發展,協助青年返鄉投入一、二、三級農產業,提供相關教育訓練、技術推廣、多元化產業行銷、與推動地方創生。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 生產技術面
  • 國內外農業資訊與相關技術之成果訊息蒐集、發佈、整合與應用。
  • 協助業界相關研發與技術提升。
  • 協助農特產品加值化服務發展。
  • 舉辦優質農業相關之各項人力培育與訓練活動。

二、產業發展面

  1. 推廣臺南市優質農產品之生產、生活、生態六級化產業發展與行銷。
  2. 農業文化、食農教育、在地食材與優質農特產品推廣,提升消費者認知與認同。
  3. 加強國內外相關機構之交流合作與策略聯盟,推動多元化產業行銷。
  4. 政府相關認證制度推動與輔導,建立農業永續發展生態系統。
  5. 配合政府相關政策宣導,盤點臺南農業DNA,共同推動地方創生。

三、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業務事項辦理與推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從事農業運銷、生產、推廣、教育、研究等領域,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具備前二項會員資格之一者,一次性繳納永久會費,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學生會員:研究所、大學、高中(職)認同本會宗旨之在校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熱心於推動優質農業之個人或機構,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達成本會任務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益,但無此條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自行申請退會者。

四、滯納會費達二年以上經兩次催繳仍不繳納者。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10,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為新台幣 300 元。

二、常年會費與永久會費: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 5,000元,學生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 300 元。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5,000 元,團體永久會員會費 50,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除依法清償其債務外,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

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